2022初级会计 经济法基础讲解
- 分类名称: 资格考试
- 更新时间: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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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法律基础
一、法律基础 - 法的概念、法的本质与特征
知识点
条目
法的概念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力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
2.古今中外对法的概念的理解并不一致。
2
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3
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注意:并不是国家发布的任何文件都是法)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具有概括性、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双位一体,无需区分。
二、法律基础 - 法律关系三要素
主体
1.主体的种类
(1)自然人
构成: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2)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组织类型具体包括法人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公办医院、学校等社会团体法人各类协会、学会等捐助法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各国家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生产队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农民合作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居委会、村委会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3)国家
【注意】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2.主体资格
1.权利能力
(1)任何个人或组织参加法律关系的前提。
(2)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则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2.行为能力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一致的;
(2)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于其权利能力: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有权利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附】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
完全行为能力人
18周岁(含)以上的成年人;
16周岁(含)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
8周岁(含)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不含)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新增:①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④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⑤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⑥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与义务
1.权利即权利享有者自己或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及一旦被侵犯有权请求国家予以法律保护。
2.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3.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如:缴纳税款、履行兵役)和消极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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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确立权利与义务关系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
3.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履行的客观标准。
4.种类:
物(固定形态或没有固定形态)自然物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人造物建筑物、机器、各种产品等一般价值表现形式货币及有价证券人身、人格(1)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人身权指向的客体 (2)是禁止非法拘禁他人、禁止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禁止侮辱或诽谤他人、禁止卖身为奴、禁止卖淫等法律义务所指向的客体 (3)人的整体只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人的部分是可以作为客体的“物”,成为与身体相分的外部之物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视为法律上的“物” 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荣誉产品荣誉称号、奖章、奖品等行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或不作为(消极行为)。如: ①生产经营行为; ②经济管理行为; ③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④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三、法律基础 - 法律事实
概念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
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
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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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件
(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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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
(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分类标准分类内容代表行为行为是否合法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行为的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作出意思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单方行为遗嘱、行政命令多方行为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补充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法律行为间的依存关系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买卖+保证合同
【注意1】人的行为并非都是法律行为。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四、法律基础 - 法的形式、分类
形式
制定机关
注意要点
名称规律
宪 法
全国人大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 律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法律
××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条例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
××地方
××条例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办法
××条例实施细则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地方××办法
效力排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提示】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适用法的效力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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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举例:《民法总则》→《合同法》
一般法 特别法
特别法有规定的,要从其规定,若特别法没有规定,则按照一般法来执行。
3
新法优于旧法
4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
(1)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行政法规:国务院裁决
(3)法律与行政法规不一致: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地方性法规、规章
①同一机关制定的:制定机关裁决
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国务院裁决
③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地方性法规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
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
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
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
公法和私法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部门法
划分标准: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我国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七个主要法律部门
1、宪法及宪法部门
2、民商法法律部门
3、行政法法律部门
4、经济法法律部门
5、社会法法律部门
6、刑法法律部门
7、诉讼与法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 01-第一章考点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 02-第一章考点二-法律关系(一)
- 03-第一章考点二-法律关系(二)
- 04-第一章考点三-法律事实
- 05-第一章考点四-法的形式和分类(一)
- 06-第一章考点四-法的形式和分类(二)
- 07-第一章考点五-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 08-第一章考点六-经纪仲裁(一)
- 09-第一章考点六-经济仲裁(二)
- 10-第一章考点七-民事诉讼(一)
- 11-第一章考点七-民事诉讼(二)
- 12-第一章考点七-民事诉讼(三)
- 13-第一章考点八-行政复议(一)
- 14-第一章考点八-行政复议(二)
- 15-第一章考点九-行政诉讼
- 16-第一章考点十-法律责任
- 17-第二章考点一-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 18-第二章考点二-会计核算与监督(一)
- 19-第二章考点二-会计核算与监督(二)
- 20-第二章考点二-会计核算与监督(三)
- 21-第二章考点二-会计核算与监督(四)
- 22-第二章考点二-会计核算与监督(五)
- 23-第二章考点二-会计核算与监督(六)
- 24-第二章考点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会计人员(一)
- 25-第二章考点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会计人员(二)
- 26-第二章考点四-会计职业道德
- 27-第二章考点五-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 28-第三章考点一-支付结算概述(一)
- 29-第三章考点一-支付结算概述(二)
- 30-第三章考点二-各类结算账户的开立与使用(一)
- 31-第三章考点二-各类结算账户的开立与使用(二)
- 32-第三章考点二-各类结算账户的开立与使用(三)
- 33-第三章考点二-各类结算账户的开立与使用(四)
- 34-第三章考点三-票据的一般规定(一)
- 35-第三章考点三-票据的一般规定(二)
- 36-第三章考点三-票据的一般规定(三)
- 37-第三章考点三-票据的一般规定(四)
- 38-第三章考点三-票据的一般规定(五)
- 39-第三章考点三-票据的一般规定(六)
- 40-第三章考点四-汇票、本票和支票(一)
- 41-第三章考点四-汇票、支票和本票(二)
- 42-第三章考点四-汇票、支票和本票(三)
- 43-第三章考点五-银行卡(一)
- 44-第三章考点五-银行卡(二)
- 45-第三章考点六-网上支付
- 46-第三章考点七-结算方式
- 47-第三章考点八-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 48-第四章考点一-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 49-第四章考点二-增值税纳税人
- 50-第四章考点三-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
- 51-第四章考点三-增值税征税范围 (二)
- 52-第四章考点三-增值税征税范围(三)
- 53-第四章考点三-增值税征税范围(四)
- 54-第四章考点四-增值税的税率与征收率(一)
- 55-第四章考点四-增值税的税率与征收率(二)
- 56-第四章考点五-应纳税额的计算(一)
- 57-第四章考点五-应纳税额的计算(二)
- 58-第四章考点五-应纳税额的计算(三)
- 59-第四章考点五-应纳税额的计算(四)
- 60-第四章考点五-应纳税额的计算(五)
- 61-第四章考点五-应纳税额的计算(六)
- 62-第四章考点六-增值税税收优惠(一)
- 63-第四章考点六-增值税税收优惠(二)
- 64-第四章考点七-增值税征收管理
- 65-第四章考点八-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
- 66-第四章考点九-消费税纳税人及征税范围(一)
- 67-第四章考点九-消费税纳税人及征税范围(二)
- 68-第四章考点十-消费税税率
- 69-第四章考点十一-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
- 70-第四章考点十一-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二)
- 71-第四章考点十二-消费税征收管理
- 72-第五章考点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 73-第五章考点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及税率
- 74-第五章考点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
- 75-第五章考点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二)
- 76-第五章考点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三)
- 77-第五章考点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四)
- 78-第五章考点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
- 79-第五章考点四-资产的税务处理
- 80-第五章考点五-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81-第五章考点六-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